近日,盘州市财政局公开了一则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显示,某供应商因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导致保证金不予退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09:30分在六盘水市公共交易中心参加了“盘州市2022-2023年度产粮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的投标,经专家评审,贵州力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02. 基本情况
但没过多久,采购人盘州市乌蒙镇人民政府就收到当事人加盖公章的中标放弃函。
中标供应商以“生产厂家无法提供采购单位所需产品的产地检疫证明”和“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满足所需产品的采购数量”为由,要求自愿放弃第一中标人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但经过财政部门查明,供应商的解释不成立,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招标文件中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03. 处理结果
最终,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且根据招标文件中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决定对其处以采购金额(105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5250元)、保证金15000元不予退还缴入国库,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04. 审慎评估履约风险!
在这里提示各位政采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因此奉劝供应商们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评估履约风险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