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落实发改法规发[2023]33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的通知,各地主管部门、交易中心纷纷响应出台了相应投标担保指南,在深化招标投标担保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前提下,明确指出,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单应用。要求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数额,并明确允许投标人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中的任何一种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限制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未来,工程保证金市场将迎来多形式、多主体、多元化快速发展,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助力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
投标担保办理指南
1、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的(以下简称为投标保函(保单)),投标保函(保单)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投标保函(保单)担保金额:详见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将办理成功后有效的保函(保单)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应的“投标担保情况模块”中,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每个标段的保函(保单)具有唯一性,即一标段一保函(保单)。
4、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的规定办理完成保函(保单)。联合体投标的,其保函(保单)应由联合体中牵头人办理。
5、各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导致电子投标保函(保单)生效、到达滞后风险,请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早做好保函(保单)的办理,确保保函(保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生效、到达。
6、本指南作为投标人办理保函(保单)的参考与提醒。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