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27号)》,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
1、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2、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原则上不得更换。
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质量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
2)符合条件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可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应当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依法在一个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注册执业;
项目经理应当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4)原则上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5)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5、具有一级以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6、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也可以分单体、分阶段领取施工许可。
住建部规定如下: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起,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阅读全文:7月起,强迫施工单位垫资、不合理赶工期,将对主管领导追责!
19省市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汇总 | ||
点击文件可查看并下载 | ||
省份 | 文件名称(文号) | 实施日期 |
北京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1号) | 2023年1月2日 |
安徽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22〕194号) | 2022年10月24日 |
贵州 |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 2021年10月8日 |
四川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 | 2022年10月1日 |
江西 |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 2021年10月1日 |
上海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 2021年9月1日 |
重庆 |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9 号 | 2021年1月1日 |
山西 | 《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 2021年1月1日 |
山东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 2020年12月1日 |
陕西 |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 2020年12月1日 |
宁夏 |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7号) | 2020年12月1日 |
河南 |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 2020年10月1日 |
云南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0〕3号) | 2020年9月1日 |
江苏 |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 2020年8月4日 |
吉林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20〕5号) | 2020年5月1日 |
甘肃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 2020年3月6日 |
河北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2号) | 2020年3月1日 |
海南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 | 2020年2月8日 |
天津 |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 2019年9月1日 |
▲截至2023年3月